6 接 地
6.1 電氣線路的接地保護
?。叮保豹?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電路中, 必須裝設一相接地或漏電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接地自動報警裝置。
6.1.2 在低壓中性點接地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
6.1.3 在高壓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立即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絕緣監視裝置。
6.2 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的保護接地
?。叮玻豹?設置在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包括移動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機架、金屬電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 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6.2.2 應該接地的部件與接地干線相連的接地線宜使用多股軟絞線,其截面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其最小截面銅線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鋼線不小于6平方毫米。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保護管。
6.2.3 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 不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除應分別單獨接入接地干線外,禁止串聯連接,還應與設備附近的局部接地體相連。
6.2.4 在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路中, 保護接地干線應與中性點連接成一體。
6.2.5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接地干線(網)應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
6.2.6 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金屬管道,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6.2.7 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6.2.8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的與接地干線(網)相連接。
6.3 防雷的接地
?。叮常豹?生產或貯存爆炸危險物質的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置、 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 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6.3.2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物件(如設備、 管道等)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6.3.3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纜金屬外皮應接地,電纜與架空線連連接處應設置適當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6.?。??。础 ∫氡ㄎkU場所的架空管線, 在入戶處外必須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br /> 6.4 防靜電的接地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凡生產、貯存、輸送物料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 送引風道設備均應接地。
6.5 接地電阻值的規定:
礦井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2Ω;
工廠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
工廠的中性點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Ω;
工礦的防雷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
工礦的防靜電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
7 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施工與竣工驗收的安全要求
7.1 一般規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 都須有電氣防爆安全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7.2 設計審查
工程項目由主管單位組織對初步設計審查時,有關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設施, 應有工礦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參加。
對下列問題應予以認真審查:
①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的劃分是否合適;
②電氣設備的選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③電氣線路的選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工程設計。
7.3 施工檢查
工程項目安裝施工時,對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設施、工程的質量, 除施工單位加強檢查外,企業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抽查。
7.4 交接檢查
除應按一般電氣工程中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 并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施工現場的防爆電氣設備、 線路作全面的交接檢查和對安裝調試記錄等技術文件作認真的審查,確認符合電氣防爆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試車。
7.5 試車要求
7.5.1 防爆電氣設備在試車時, 應按制訂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進行并做好試車記錄。
7.5.2 在部分生產裝置已經投產的爆炸危險場所內, 部分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測設備周圍及正壓型電氣設備進風口的氣體, 確認符合廠礦動火條件時,方準送電試車。
7.5.3 在進行單體試車、聯動或生產試車的不同階段, 除應按一般電氣設備試車規定進行記錄外,并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作詳細記錄。
7.6 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除應按一般通用電氣安裝規程的規定提交的有關安裝試驗記錄、文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7.6.1 經過拆卸檢修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面檢測記錄、 隔爆密封盒安裝記錄(包括密封材料的型號、配比和澆灌時間)。
7.6.2 提交正壓型電器設備的出口風壓、 出口氣體溫度和微壓繼電器動作的測試記錄;防爆電氣設備運行時的溫度測量記錄;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變壓器的耐壓試驗記錄;保護接地與接零、 防雷和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測量記錄及繼電保護調試記錄等。
7.6.3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 電氣防爆安全技術方面,應有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人員參加,并進行監督檢查。
8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8.1 一般規定
8.1.1 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
8.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8.1.3 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8.1.4 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 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源, 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 必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
8.1.5 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福保丢?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工礦企業應根據生產環境的特點、設備狀態、 介質泄漏和腐蝕、機械磨損等情況,自行規定其檢查周期、檢查項目和要求。
8.2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設備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 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的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錄或檢查記錄。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2.1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8.2.2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8.2.3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 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8.2.4 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 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2.5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福玻丢?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 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8.2.7 檢查充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 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8.2.8 檢查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 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得超過規定, 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象。
8.2.9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完整。
8.2.10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8.2.11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 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8.2.12 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起動前均須先行通風或充氣。 當通風或充氣的總量達到外殼和管道內部空間總容積的5倍以上時,才準許送電起動。 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停用后,應延時停止送風。
8.2.13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 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8.2.13.1 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
8.2.13.2 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8.2.13.3 電機或其它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8.2.13.4 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8.2.14 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F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 不能處理的應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或事故,均應在設備運行記錄上進行登記。
8.3 專業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應由電氣專責維護人員進行, 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3.1 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都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8.3.2 清理控制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8.3.3 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
8.3.4 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8.3.5 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8.3.6 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安電路參數;
?。福常藩獧z查控制、 檢測儀表和電訊等設備和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他缺陷;
8.3.8 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或缺陷記錄上提出的問題, 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8.4 安全技術檢查
工礦企業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圍,進行定期的電氣防爆安全技術專業檢查。除日常維護和專業維護檢查的項目外, 還應檢查下列項目:
8.4.1 檢查爆炸危險場所設備運行操作、化驗分析、電氣、儀表、 通訊、設備維修等有關人員,是否熟知電氣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知識;
8.4.2 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操作、 維修的規程制度是否齊全及執行情況;
8.4.3 依據本規程的技術要求,檢查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哪些問題;
8.4.4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 上報工礦企業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列入生產措施計劃,并檢查落實措施計劃的處理情況。
9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9.1 一般規定
9.1.1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工礦企業指定專業修理單位負責檢修。
?。梗保?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 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
9.1.3防爆電氣設備大、中修后, 由檢修人員填寫檢修記錄并須經防爆專業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檢驗,簽發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9.1.4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本安線路除外),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9.1.5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定進行。 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 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取得對該產品原鑒定檢驗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
9.1.6 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 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9.1.7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種, 工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其檢修周期,檢修項目和檢驗標準。
9.2 小修
小修除進行上述日常運行維護和電氣維護檢查的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9.2.1 清除設備殼內外灰塵、污垢;
9.2.2 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9.2.3 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9.2.4 清理隔爆面、除銹,涂敷薄層防銹油脂,并檢驗隔爆面完好程度;
9.2.5 測量隔爆面間隙,檢查外殼完好情況;
9.2.6 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
9.2.7 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個別零部件;
9.2.8 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
9.2.9 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它缺陷,并進行修理。
9.3 中修
中修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9.3.1 設備解體檢查,徹底清掃;
9.3.2 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生的局部變形;
9.3.3 全面檢驗電氣、機械結構,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
9.3.4 修理隔爆面,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
9.3.5 加強和處理電動機、變壓器的繞組絕緣;
9.3.6 根據需要改變電機、變壓器內部接線方式;
9.3.7 校檢、整定繼電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儀表的準確性;
9.3.8 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
9.3.9 外殼空腔器壁涂耐弧漆,殼外表面涂防銹漆。
9.4 大修
大修除進行中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9.4.1 外殼隔爆件的更換和修理,進行必要的水壓試驗;
9.4.2 進行電機端蓋止口鑲套、更換端蓋以及轉子軸鑲套、焊補等修理;
9.4.3 更換磁力起動器或饋電開關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線;
9.4.4 重繞電機、變壓器的繞組;
9.4.5 調整試驗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的特性;
9.4.6 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強度試驗和檢測、控制、 保護裝置的調整試驗;
9.4.7 更換局部范圍內的電纜線路、鋼管配線;
9.4.8 進行電纜線路、鋼管配線固定部件更新和進行外皮的除銹刷油。
9.5 建立設備檔案
新、老企業均應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檔案。從設備安裝、試車、運行、檢修、 缺陷處理、事故修復、革新改造,直到設備的防爆降級、報廢, 應將各個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數據,收集齊全,整理歸檔,以便查閱。
10 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失效和降級
?。保埃?確定防爆性能降級的原則
防爆電氣設備因外力損傷、大氣銹蝕、化學腐蝕、機械磨損、 自然老化等原因導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時,應予修理。經過檢修不能恢復原有等級的防爆性能, 可根據設備實際技術性能,按以下原則處理:①降低防爆等級使用; ②降為非防爆電氣設備使用。
10.2 確定防爆性能降級的處理辦法
?。保埃玻豹?批準防爆性能降級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須除去原有防爆等級標志,更換相應的防爆等級標志,并從使用部位上拆除, 此外還應將其批準降級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測試記錄等資料一并存入設備檔案,并隨設備轉移。
10.2.2 批準降為非防爆的電氣設備,應即除去防爆標志, 不得在爆炸危險區域使用。其批準文件、防爆性能的測試記錄等資料應一并存入設備檔案, 并隨設備轉移。
11 培訓考核與監督檢查
11.1 培訓考核
11.1.1 工礦企業、 事業單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與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有關的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進行本規程的安全技術與管理的基本知識教育。
11.1.2 工礦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部門應將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列為有關職工培訓的內容,并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和考核, 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
11.2 監督檢查
?。保保玻豹?工礦企業、 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必須重視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并負責貫徹與認真執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11.2.2 本規程的貫徹與執行,必須依靠工礦企業、 事業單位的廣大職工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嚴格監督與認真檢查。
11.2.3 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對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 每年應組織進行一次專業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凡能解決的應立即處理,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11.2.4 各級企業、事業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本規程, 也應定期組織檢查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對本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并進行監督。
11.3 各級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對本規程的貫徹實施實行國家監督。
12 附 則
凡新建、擴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項目, 均應執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對基本建設的在建項目和已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于各種歷史原因, 造成有些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電氣設備及線路的選型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 必須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達到本規程的要求。 并將為達到本規程要求的改進措施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本規程的場所劃分方法與過去的設計規范的規定不同, 其劃分界限的大致對比關系見表11。
附錄A:
關于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1 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原則。
A.1.1 爆炸性物質的物理特性。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質的爆炸上、下限的極限值、引燃溫度、閃點、 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A.1.1.1 爆炸下限值是劃分等級的重要條件之一, 在正常情況下混合物的濃度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值時,劃分1區。對于存在時間較長以及頻繁出現者, 則可劃為0區。對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與空氣混合時,仍具有爆炸性質,因此,這種場合也劃為0區。 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濃度者劃為2區。
A.1.1.2 同一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時, 須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 疊加效應直接影響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的擴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險性, 這種場合必須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確定。
注:疊加效應是指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險性更高的混合物。
這種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們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 例如甲烷
和煤塵與空氣的混合物產生的疊加效應,根據實驗得出如下爆炸下限值:
A.1.1.3 閃點、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響場所的劃分。 引燃溫度是確定場所引燃溫度組別的依據。 同時也必須考慮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進行綜合劃分。
A.1.2 釋放源的狀態。
?。粒保玻豹?查清在正常情況下釋放源可能出現的具體部位, 以及可能發生的釋放量、釋放速度、釋放方向、釋放時間、 釋放規律和頻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間可能分布的范圍。
A.1.2.2 根據釋放源所在區域的環境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綜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現的頻度、出現時間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及其范圍。
A.1.3 比重對爆炸性物質的影響。
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對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和存在具有很大差異, 比空氣輕的物質,具有擴散性,比空氣重的物質,具有沉積性。
A.1.4 通風的狀態。
對于粉塵和纖維沉積的場所,如果存在懸浮可能時,應視為釋放源。
?。粒保矗豹?確定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范圍時, 通風的好壞對爆炸危險物質的擴散和排出是個重要因素。對于通風良好的爆炸危險場所,原則上可降低一級,并可大大縮小其影響范圍。 對于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場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險性,粉塵(纖維)應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場所的安全區域或收集在袋內等容器中, 否則應考慮到是否有重新卷揚起來的危險。
A.1.4.2 露天或開敞式建筑物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A.1.4.3 半開敞式建筑物能充分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 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A.1.4.4 屋頂設有天窗的廠房內,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視為通風良好場所。
A.1.4.5 廠房內具有機械通風條件者,整個廠房內能充分通風換氣時,可視為通風良好的場所。
A.1.5 設備、裝置的結構和配置情況。
?。粒保担豹?容器結構強度若能具備爆炸性物質所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無打開的條件,可不視為釋放源。
A.1.5.2 不裝閥門、接頭、儀表等的管道設備,可不視為釋放源。
?。粒保担唱?在2區內,如有洼坑、溝槽等易存積爆炸性物質的部位, 應視為1區。
A.1.5.4 裝有自動控制的檢測儀器, 當場所內任意地點的混合物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時,能可靠地發出報警并同時聯動有效通風的場所, 可降低一級。
A.1.6 從裝置和設備遭受破壞的難易, 誤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來考慮不正常情況。
A.1.6.1 由于裝置和設備的陳舊或強度降低,視其有無摩擦、 碰撞、振動、腐蝕性物質以及內外力等情況來分析,有可能成為破壞條件者, 即認為有被破壞的可能。
A.1.6.2 在操作系統上不具備防止誤操作的控制機構者應視為有誤操作的可能。
A.2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粒玻豹?首先研究現場有無釋放源。有釋放源時按A.2. 2條進行判斷,無釋放源時即為非危險場所。
A.2.2 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無連續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地出現, 或者長時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0區, 無可能的按A.2.3條判斷。
A.2.2.1 易燃液體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間等, 通常是爆炸性混合物連續地超過爆炸下限的區域;
A.2.2.2 可燃氣體的容器、槽、 罐等內部空間長時間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
A.2.2.3 敝開容器內的易燃液體液面附近連續發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2.2.4 噴漆作業的室內,爆炸性混合物斷續地出現的區域。
A.2.3 研究在正常情況下有無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1區,無可能的按A.2.4條判斷。
A.2.3.1 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體時的開口部位附近;
A.2.3.2 爆炸性氣體排放口附近,如泄壓閥、排氣閥、呼吸閥、 阻火閥的附近;
A.2.3.3 浮頂貯罐的浮頂上部;
A.2.3.4 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 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2.3.5 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易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 溝槽等處。
A.2.4 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2區,無可能的,則劃為非危險場所。
A.2.4.1 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A.2.4.2 有可能因設備容器的腐蝕、陳舊等破壞, 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A.2.4.3 因誤操作或因異常反應形成高溫、高壓, 有可能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A.2.4.4 因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有可能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2.5 非危險場所的判斷。
A.2.5.1 非危險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 均不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但這種非危險場所,并不一定是絕對安全的, 必須考慮到有時包括發生危險幾率極低的可能性。
A.2.5.2 判定非危險場所時, 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現他種微量爆炸性粉塵所產生的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 充分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粒常豹?首先研究有無可能產生爆炸性粉塵的釋放源。 有釋放源時按A.3.2條判斷,無釋放源時劃為非危險場所。
A.3.2 研究爆炸性粉塵的混合物有無連續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地形成或者長時間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危險區域, 劃為10區,無可能的按A.3.3條判斷。
A.3.2.1 通風不良的各種粉碎、粉磨車間;
A.3.2.2 通風不良的黑火藥打袋車間;
A.3.2.3 谷物加工的粉磨機房;
A.3.2.4 飼料粉碎機房;
A.3.2.5 棉花加工的軋花車間、打包車間、下腳回收車間;
A.3.2.6 煤粉廠的粉碎車間;
A.3.2.7 料斗、漏斗、接受器等機械設備部位;
A.3.2.8 紡織廠的除塵室。
?。粒常唱?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劃為11區,無可能的,按A.3.4條判斷。
A.3.3.1 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3.3.2 有可能因設備裝置的腐蝕,陳舊等破壞,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A.3.3.3 因誤操作或因機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A.3.3.4 因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3.3.5 在某種條件下,沉積的粉塵重新飛揚起來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A.3.4 非爆炸危險場所的判斷。
A.3.4.1 非爆炸危險場所是指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都不能產生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
A.3.4.2 判定非爆炸危險場所時, 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現他種微量爆炸性氣體所產生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 充分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4 繪制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劃分的平面圖。
A.4.1 繪制區域劃分的平面圖的內容。
為便于監督檢查和有利于安全生產, 要求對各危險場所按下列內容繪制平面圖懸掛于現場醒目的地方,必要時尚應繪制立體圖。
A.4.1.1 標明釋放源在裝置、容器、管道、 料斗等各部分的具體位置,除平面圖外,必要時尚應繪制立體圖表示;
A.4.1.2 標出釋放源處危險物料的名稱, 以及在怎樣情況下能形成釋放源;
A.4.1.3 標出各危險區域的等級及其區域范圍;
A.4.1.4 標出危險區域內安裝的電氣設備和敷設的電氣線路, 以及他們的防爆類型和熱源表面溫度。
A.4.2 確定危險場所的等級及提出區域劃分的平面圖。
A.4.2.1 對于新建、擴建、 改建工程項目的爆炸危險場所應由工藝設計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共同商議確定后, 由工藝設計部門提出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及區域劃分的平面圖。
A.4.2.2 對已投產的爆炸危險場所, 應由企業生產工藝管理的主管人員組織生產工藝、安全和電氣等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商議確定, 并由生產工藝管理部門提出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及區域劃分的平面圖。
A.5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區域范圍劃分的示例圖: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本 安 設 備 及 電 路
?。模?本質安全型(簡稱本安型)電氣設備基本有兩種型式:
a.由電池、蓄電池供電的獨立的本安電氣系統。
b.由電網供電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電路混合的電氣系統。
本安電氣系統一般由本安設備、 本安關聯設備和外部配線(包括本安電路和非本安電路)三者構成。見本安電氣系統示意圖所示。
注:本 表示本安設備
關 表示本安關聯設備
例2和例3中危險場所的關, 必須符合本安防爆結構兼具有與其場所相應的防爆結構,例如采用隔爆外殼。
例5所示為裝有某種通訊設備者。
D.2 本安關聯設備(簡稱關聯設備)是指與本安設備有電氣連接并可能影響其本安性能的有關設備,如齊納式安全柵、電阻式安全柵、 變壓器隔離式安全柵及其它具有限流、限壓功能的保護裝置等。對于置于危險場所的隔爆兼本安型(關聯)復合式電氣設備。隔爆外殼中的部分即為關聯設備。
D.3 安全柵是一種特殊的關聯設備,接在本安型和非本安型電路之間, 它包括安全柵元件或安全柵電路,如熔斷器、電阻器和并聯的二極管等。 它的作用是將供給本安型電路的電壓和電流限制在一定安全水平之內。
D.4 本安型電氣設備按安全程度和使用場所不同,分為ia和ib兩個等級。ia等級安全程度高于ib級。用于0區場所的本安型電氣設備應采用ia級, 煤礦井下用本安型電氣設備可采用ib級。(完)